重庆广电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61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彩电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2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渝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55号26幢2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W9Q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3民初26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74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琦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伟 书 记 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