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27民初54号 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玉山镇工业功能区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30727MA29Q83X1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胜建筑)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5750元及利息15775元(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LPR利率已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止,此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7月15日、10月8日被告***向原告捷胜建筑借款67750元用于支付项目费用。2021年7月29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向捷胜建筑法定代表人***借款82000元用于支付项目费用。***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向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借款153750元…向***借款82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等内容,其中借条载明的2021年9月17日向捷胜建筑借款的86000元已在另案起诉,不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2023年10月16日,***与捷胜建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被告***的82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捷胜建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9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2元,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被告***负担32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