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淮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359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淮北市佑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佑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2025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