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359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淮北市佑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佑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2025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