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382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濉溪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濉溪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石台镇育才路石台产业园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