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6655号 原告: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三环南路55号A3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10号2幢2303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三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路南侧A-04地块2#商业办公楼2层1单元-2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世纪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被告三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三峡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达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中亚公司支付宏达世纪公司佣金人民币1720460.35元;二、请求法院判决中亚公司以1720460.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中亚公司实际支付佣金之日止的利息;三、请求法院判决三峡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对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向宏达世纪公司承担无限连带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中亚公司、三峡公司、三峡集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宏达世纪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公司,中亚公司系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9-2置地星座C座的产权方,三峡公司系宏达世纪公司推荐的承租客户,三峡集团公司系三峡公司的独资股东。2018年中亚公司欲出租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9-2置地星座C座房屋,遂找到宏达世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之后宏达世纪公司与中亚公司分三次签署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中亚公司委托宏达世纪公司代办与承租人之间的洽谈、联络事宜;代办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委托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到2020年9月19日”,合同第五条约定:“(一)代理佣金如乙方推荐之承租人成功与甲方签约,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标准为甲方与承租方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成交价格一个月的租金金额。(二)支付约定:甲方同乙方所推荐的承租人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且甲方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押金和首期房租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代理佣金(该佣金仅需支付一次),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与佣金费用相对应的发票。”合同签订后,宏达世纪公司为推销中亚公司的房源提供了大量的广告推广,人员带看及洽谈沟通工作,并为此付出大量心血及费用。2020年7月13日,三峡公司通过宏达世纪公司居间介绍并考察了多套房屋,其中包括涉案的置地星座C座。之后宏达世纪公司继续提供居间服务,之后双方在宏达世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交换了联系方式,并在宏达世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进行了洽谈,最终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宏达世纪公司知晓后,曾多次要求中亚公司及三峡公司支付佣金,但中亚公司、三峡公司均不予理睬。根据核算中亚公司应当支付的佣金共计为1720460.35元,三峡公司作为宏达世纪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享受了宏达世纪公司提供的服务,且通过宏达世纪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成功与中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三峡公司应当依法与中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佣金。三峡集团公司系三峡公司的独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峡集团公司应当与三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佣金。中亚公司、三峡公司在宏达世纪公司居间过程中跳过宏达世纪公司成交,构成民法典965条规定的跳单情形,应共同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居间报酬,请求法院支持宏达世纪公司的诉求。 被告中亚公司辩称:一、宏达世纪公司无权要求中亚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1.中亚公司虽与宏达世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但宏达世纪公司并不享有独家代理出租中亚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9号房屋的权利。宏达世纪公司仅是中亚公司委托的诸多中介公司之一,中亚公司为增加交易机会,除了自行发布招租信息寻找潜在承租人外,还通过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首信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诚远公司”)以及北京聚利三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近10家中介公司挂牌出租同一房屋,各中介公司也通过多种渠道(如在店面、网络、或自己印制小广告发布等)公布了该房源信息。可以说前述房屋的房源信息是公开的,公众及承租人可以轻易获悉该房源的相关信息,没有一家中介公司独占该房屋的出租信息而享有独家代理权,在招租期间也经常有承租户没有经过中介直接找上门看房的情形。2.承租人三峡公司的不同人员通过不同中介公司以及置地星座园区内的其他业主多次踏勘过中亚公司的前述房源。经了解,金诚远公司带看的时间比较早,大约是在2020年的7月上旬,之后金诚远公司带三峡公司人员又陆续看了几次房。在三峡公司表达了承租的意向后,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双方于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通过金诚远公司就房屋承租价格及承租条件等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中亚公司及三峡公司就房屋的租赁事宜也面对面沟通磋商多次,且均有中介金诚远公司在场并从中协调,最终在金诚远公司的积极斡旋之下,中亚公司及三峡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而宏达世纪公司从未在场,更未从中说合与协商,其根本就没有提供相关的居间媒介服务,不能仅仅因为其与中亚公司签有中介合同,就毫无根据的提出支付佣金的主张。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宏达世纪公司也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双方是因其提供的媒介服务才得以最终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其提供的媒介服务是不可或缺的。此外,中亚公司在对外招租时,考虑到自身在该房屋办公,该房屋出租出去后需要另行承租其它房屋以解决办公问题,故就该房屋对外出租设定的条件,如日租金14元/平方米,押三付十二等,曾对各中介公司反复强调为硬性标准,若潜在租户与该条件的差距太大,中亚公司就没有必要折腾换房办公了。而根据宏达世纪公司在起诉状要求佣金1720460.35元,可以推算出其是按照日租金12元/平方米(4713.9平方米×12元×365日/12月=1720460.35元)的标准来主张相当于一个房租的佣金的,这应该也是其预设的促成该交易的条件,但该标准与中亚公司预设的招租条件差距较大,故退一步讲,宏达世纪公司即使向中亚公司报告了该交易条件,也是不可能取得中亚公司同意的。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的日租金标准为13元/平方米,该价格的最终达是因为金诚远公司在双方之间坚持不懈的沟通说合工作以及中亚公司因考虑到疫情影响而做出了适当让步。3.“跳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避中介费用,而中亚公司通过中介金诚远公司与三峡公司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后,依约向金诚远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用。故中亚公司并没有规避自身需支付中费用的义务。中亚公司认为只有为促成交易进行了积极斡旋,并真正做到了居间媒介作用的中介公司才有权取得相应的中介费。二、请求驳回宏达世纪公司要求中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1.宏达世纪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恶意提起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基于前述,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通过宏达世纪公司促成,故请求法院驳回宏达世纪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维护中亚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三峡公司辩称:一、宏达世纪公司主张三峡公司应对中亚公司向其支付佣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本案案由为居间合同纠纷,宏达世纪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的合同依据为其与中亚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三份《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协议》;而三峡公司非上述三份代理协议的任何一方,未对中亚公司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佣金的义务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2.三峡公司从未单独向宏达世纪公司出具任何形式的单方承诺或与宏达世纪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就中亚公司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佣金的义务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3.宏达世纪公司提交的《看房确认书》为案外人***签署,且该《看房确认书》为宏达世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第二条第1款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此外,《看房确认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另一法律关系,宏达世纪公司不能在本案中依据《看房确认书》向三峡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宏达世纪公司要求三峡公司对中亚公司向其支付佣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二、中亚公司无义务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佣金。1.根据宏达世纪公司与中亚公司签订的三份代理协议,宏达世纪公司就本案所涉房屋提供的居间服务为非独家代理。中亚公司与多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类似的代理协议,委托该等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作为承租人,三峡公司通过包括宏达世纪公司、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获悉涉案房屋的相关信息。中亚公司及三峡公司并未利用宏达世纪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2.宏达世纪公司仅在2019年7月13日安排三峡公司实地看过一次涉案房屋,未能提供代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未能促成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3.事实上,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是由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促成的。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初就安排三峡公司察看涉案房屋,此后多次带看涉案房屋,并就包括租金、免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日期等特殊要求及租赁协议与中亚公司及三峡公司进行多轮沟通与协调,并为双方起草了合同文本,最终促成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订立租赁协议,且中亚公司按照其与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支付了正常市场水平的佣金。从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看,显然不同于市场一般格式合同的内容,满足了三峡公司和中亚公司双方的特殊需求,休现出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实质发挥了居间中介的作用,比如:除按市场惯例给予三峡公司一个月免租期外,中亚公司还同意三峡公司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后,即可提前完全免费使用两个办公楼层及相应办公家具,会议室双方协调公用,相当于三峡公司又额外拥有了一个多月的免租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居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精神,中亚公司及三峡公司并未利用宏达世纪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促成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不构成“跳单”违约。因此,中亚公司无义务向宏达世纪公司支付佣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宏达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峡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宏达世纪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案涉办公楼和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参与委托租赁、付款等事宜。我公司办公地是玉渊潭。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作为三峡公司的单一法人股东向其注资1.98亿元,本案诉争标的172万余元,三峡公司经审计可以看出现金流水2.04亿元,三峡公司具有单独承担责任的能力,国资委对国家企业财务管理有严格要求,2003年成立国资委,2004年出具4号令,第六条,第二十条都有规定,及国资委5号令,对关联方交易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对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也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财务数据真实性,都通过专章对提供虚假信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三峡公司与我公司的财务不存在混同,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宏达世纪公司的证据看,其可以向中亚公司主张权利,无权向三峡公司及我公司主张权利,明知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仍把我方列为被告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恶意行使诉权的行为,增加我公司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对其进行民事制裁。综上,我公司与宏达世纪公司无合同关系,我公司与三峡公司也没有财产混同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9月20日,中亚公司与宏达世纪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甲方)中亚公司,租赁代理机构(乙方)宏达世纪公司。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9-2号街道办事处置地星座C座,总建筑面积4713.59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西股字第XXXX号和第112471号。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办公用途。第三条委托出租权限及期限,(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1.代甲方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事宜;2.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二)代理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共计6个月。第四条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一)甲方期望租金标准:14元/天/平米(含物业管理及发票税金);(二)甲方期望租金收取方式:押3付12。第五条代理佣金及相关支付约定:(一)代理佣金:如乙方推荐之承租人成功与甲方签约,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标准为甲方与承租人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成交价格一个月的租金金额;(二)支付约定:甲方同乙方所推荐的承租人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且甲方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押金和首期房租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代理佣金(该佣金仅需支付一次),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与佣金费用相对应的发票。合同还对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前述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9年3月19日和同年9月19日就上述房屋的出租事宜分别签订两份《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期限分别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和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其他内容与双方首次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致。宏达世纪公司接受委托后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屋进行推广。2020年7月12日三峡公司人员***与宏达世纪公司员工建立微信联系并向其了解上述房屋情况,预看房。2020年7月13日,宏达世纪人员带三峡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和***到上述房屋地点看房,中亚公司***陪同。当日,***与宏达世纪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宏达世纪公司及甲乙双方的义务。2020年7月24日***以三峡公司名义与宏达世纪公司员工***建立微信联系,同年7月25日、28日双方就涉案房屋的租赁条件等事项进行沟通。***发送了涉案房屋的《办公楼物业租赁询价函》,函中就涉案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租金标准(13元/平米/天(含物业费、房租发票)、交付日(暂定2020年10月1日)、租赁期(3-10年,可长签)、装修期(面议)、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内容进行了说明。2020年7月24日至同年7月30日期间,宏达世纪公司员工***在其微信群(***、***、***、***、***)中与***就涉案房屋的租赁条件等事宜再次进行沟通,***在微信群中再次发送了上述询价函,租赁价格为13元/平米/天(含物业费、房租发票),后***编辑《置地星座C座租赁报价条款答复函》,该函件落款为三峡公司,函中愿意承担租金价格为11.5元/天/平米,租期3年等。后双方再次沟通,***编辑《租赁意向函》,租赁价格仍为13元/平米/天(含物业费、房租发票),内容经***同意后,表示回去考虑。2020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宏达世纪公司***与中亚公司***就涉案房屋的出租事宜多次进行沟通,并依照***的意见,编辑、修改了《租赁意向函》等。 2020年8月28日中亚公司、三峡公司通过北京金诚远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远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出租方(甲方):中亚公司,承租方(乙方):三峡公司。本合同租赁期限为75个月,分两个租期执行。第一阶段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二阶段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一阶段固定期到期前三个月,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第二阶段租赁期限执行与否,如乙方选择不再执行第二阶段固定租期,第一阶段协议完成履约后,双方合约自动解除,且视为双方完整履行完本合约。免租期为: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标准为13元/日/平方米(含物业费、税费),第二阶段租金比第一阶段租金递增8%。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实际履行。 2020年9月22日中亚公司与金诚远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主要内容:佣金支付人(甲方):中亚公司,佣金收受人(乙方):金诚远公司。物业名称置地星座C座。物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9号置地星座C座,建筑面积4713.59平方米。承租方三峡公司,月租金1824358.71元,付款方式:押三付十二。租赁期限:75个月,分两个租期执行,第一阶段租期39个月(含免租期1个月),佣金金额165万元,支付日期:1.甲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且收到首期租金和押金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165万元;2.若第一阶段租期不存在提前终止情形而得到完全履行,且甲方收到了承租方支付的该阶段租期的全部租金(共计38个月租金),则甲方将另行额外奖励乙方165万元,该金额将在满足前述条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确认书签订后,2020年10月21日中亚公司支付金诚远公司佣金165万元。2021年3月宏达世纪公司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 另查,2018年8月17日和同年8月20日中亚公司就其涉案房屋的出租事宜与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行公司)、北京聚利三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分别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其他内容与宏达世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一致。2019年9月30日中亚公司与金诚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中亚公司,乙方金诚远公司。一、合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9号置地星座C座项目进行意向客户推荐工作。五、推荐成功确认、结算标志及代理佣金及支付。推荐成功确认标准:乙方推荐的客户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且全额支付首期费用后即视为乙方推荐成功,首期费用包括房屋押金及首期租金。结算标准:乙方推荐成功的,甲方按照与乙方另行签署的佣金确认书向乙方支付推荐佣金。六、协议期限:该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再查,三峡公司股东为三峡集团公司,三峡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 庭审中,宏达世纪公司就其为中亚公司和三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以及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存在“跳单”等行为提交如下证据: 1、看房视频。证明宏达世纪工作人员带三峡公司人员***、***、***、***,中亚公司***陪同,双方见面认识; 2、《看房确认书》。宏达世纪公司与三峡公司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如存在“跳单”行为,应承担约定的“跳单”责任; 3、宏达世纪公司员工***与三峡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宏达世纪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五、证据七、证据九)。证明***告知其是三峡公司负责人,宏达世纪公司与***、***就涉案房屋承租事宜进行多次沟通,进行居间服务; 4、宏达世纪公司员工***与中亚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宏达世纪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十)。证明宏达世纪公司多次与中亚公司人员就涉案房屋的出租事宜进行沟通,为其提供居间服务; 5、2020年10月28日宏达世纪公司负责人***与中亚公司***的谈话录音,主要内容:***:签约,然后他们要搬过来,要让我们赶紧清空我们这个的一部分东西,我说我们马上要搬家了。后来我了解是他们三峡托人来弄,然后我们这边的财务副总就直接在会上就说了这件事跟咱们之前的中介没关系,之前明确跟我说了,他说你不要再跟中介说任何东西,就是这个不要让我给相关的透露。***:呵呵呵;***:所以这件事当时让我很生气,你知道吗?***:明白。***:我说不带你们这么玩的,我说你这个东西。***:没有辛辛苦苦带这么长时间了,你不能就这么就跳了也不合适。***:我说咱们先抛开中介这块,我说咱们操作这件事,实际上你对整个我们行政部是一个工作上的不尊重,对吧?…….***:晚上在我们单位跟我们,因为后续再参与这件事,就是我们副总带他的秘书,还有我们律师一直在谈,他们肯定已经想好了,肯定得对我们这边得封口,就是不能让我们了解这个信息,了解信息之后,他也怕谈判过程当中会,咱们中介这边会会闹或者怎么着的。……***:不是我已经决定就不在这干了,我就觉得他们管理层有问题。做这些事就跟我,包括我的为人,包括各个方面跟我的理念是完全不一样的,我觉得这东西你既然是有市场规则,你就按市场规则走,对吧?因为你毕竟不是说彼此双方全是这种口头约定,对不对?……***:对我说我怎么跟人家解释,然后他说这个没有啥可解释的,他们带过来看过,别的中介公司也带过来看过。我说我这儿带过来了,就宏达联行,我说别的别人带我从来没接待过,他说这个就不用什么了,到时候这个也很好解释,因为又不是说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证明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恶意跳单行为。 中亚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看房视频,看房视频中的房屋是中亚公司的,宏达世纪公司带人看房是事实,但不确定是三峡公司的人员,因三峡公司2020年7月底才成立;证据2,《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不是我公司签署的,与我公司无关;证据3,与中亚公司无关;证据4,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5,录音中是否为***的声音不确定,即使是***,也是宏达世纪公司反复找***,***作出的推脱之言。中亚公司与多家中介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三峡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宏达世纪公司带我们看过涉案房屋是事实,但***、***、***等均不是我公司的人员,***是我公司员工;证据2,《看房确认书》是***个人与宏达世纪公司签订的,而***非我公司人员,因此,该确认书与我公司无关;证据3,聊天人员身份无法确认,***、***非我公司人员;证据4,质证意见同中亚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证据5,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无法证明。 三峡集团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4与我公司无关,证据5,该录音是否得到***同意,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中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中亚公司与远行公司、三合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涉案房屋其委托多家公司对外招租,宏达世纪公司不享有独家代理出租的权利; 2.中亚公司与金诚远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证明中亚公司委托金诚远公司对其涉案房屋进行宣传、推广对外出租; 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人员为:金诚远公司***;中亚公司***、***;三峡公司******;***、***、***。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2020年7月31日,***:接下来的工作,由我和姜助理协同大家完成;***:下周一上午进入合约流程,大家时间怎么样;***:老胡转述的相关条款我司已基本确认,后续具体事项再约个时间吧;***:***(***)、***、二位领导,时间如何;***:晚上我们有个紧急会,明天定一下吧。2020年8月1日,***:***、***、***、***大家周末好,时间定于周一上午9点,正式商洽合约,地点去中亚。***:OK;***:好的;***:好的;***:好的。2020年8月5日,***:***、***、***、***双方合约都已经储版修改完毕,建议约明天上午9点在置地星座最终商洽议定。***:我们这边最终还有一个法审流程,双方先把商务条款都定下来,后面法务再过一遍。***:我们这边也是一样,最终版盖章前也还需要走程序报批的。2020年8月7日上午,***:请查收调整后文本。***:黄色部分还请张总再跟公司领导进行协商,……。2020年8月7日下午,***:合约最终版。甲方总经办***和***的努力下,也终于说服了张董事长……完美解决,你们可以走合约审批流程了。***:“中亚三峡置地星座租赁合约”,***、***、***三位领导请查收正式合约。2020年8月8日,***:***、***、***、***成功合作和共赢,符合各自公司管理要求,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还望各位尽快推进合同审批,早日完成合同签署,后续的工作才好开展。……。证明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金诚远公司协调下签订的; 4.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金诚远公司促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日租金标准为13元/日/平方米; 5.《佣金确认书》及佣金支付回单及发票。证明金诚远公司促成房屋出租后,中亚公司支付租金金额、时间,并履行了给付佣金义务; 6.三峡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证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金诚远公司促成。 宏达世纪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内容不认可,不能证明三峡公司是通过这两个公司获知的房源信息,也不能证明三峡公司是通过以上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中亚公司对外的委托合同应是同一个版本,其与远行公司、三合公司和我公司的合同都是同一个版本,而和金诚远公司的合同是另一个版本,我们认为是后补的。该份委托代理合同也不能证明三峡公司通过金诚远公司带看房屋,知晓房屋信息,洽谈有关租赁条款等内容,反而证明中亚公司通过其所谓第三方中介跳过我方,成交涉案房屋;证据3,微信群里应当是中亚公司、三峡公司以及金诚远公司的人员。根据当庭搜索看房确认书中的电话搜索微信,***就是***。根据中亚公司的说法,***应当代表三峡公司。对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微信群产生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在2020年7月13日一直到2020年7月31日期间,我们一直为三峡公司和中亚时代提供居间服务,包括整个租金标准,免租期,税收优惠,物业等等,在建这个群以后,直接说接下来的工作由姜助理……,直接就到合约签署,说明中亚公司跳过我们私自成交。结合三峡公司***、***、***、***的微信记录,2020年7月31日左右,逃避和我公司的沟通,中亚公司有意出现恶意跳单的行为。因此,不能证明是金诚远公司实际促成成双方成交的;证据4,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中亚公司跳过我公司签订租赁房屋,如果从宏达世纪公司与中亚公司佣金条款看,中亚公司已经符合支付佣金的条件,根据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与***的微信记录,建议每天每平米13元,租金标准并不是向中亚公司说的由金诚远公司促成的。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中亚公司为了逃避向我公司支付中介费,制作的虚假证据,即使中亚公司与第三方做了其所谓的佣金确认,并支付了佣金,也不免除按照我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向我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内容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完全是三峡公司为了逃避跳单的责任出具的,不具备任何证明事实的效力。 三峡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证据3、2020年7月31日仅是将中亚公司的代理人***拉进群的时间,***负责合同审查,所以时间是合理的。证据4-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恰恰证明中亚公司不是为了跳单,而是中介服务的质量有好有坏,作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权利选择服务好的中介。 三峡集团公司质证意见同三峡公司。 审理中,三峡集团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三峡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明三峡公司财务独立,其对三峡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宏达世纪公司质证意见:该报告不完整,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中亚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三峡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案与三峡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宏达世纪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3份、营业执照及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网络推广平台信息截图及网络经纪人之家的查询记录、2020年7月13日带看视频2份、看房确认书、照片2张、三峡公司看房人***、***、***、***的健康申报表4张、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与三峡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与三峡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与三峡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和三峡公司***、***、******)及办公室物业租赁询价函和置地星座C座租赁报价条款答复函、***与中亚公司***的微信记录、***与中亚公司***微信记录、三家公司工商信息、录音及文字整理稿(***与三峡公司前台保安谈话录音)、***与中亚公司负责人***谈话的录音、三峡科技的工商信息等;中亚公司提交的其与宏达世纪公司签署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其与远行公司、三合公司签署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其与金诚远公司签署的《委托协议》、金诚远公司营业执照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亚公司与金诚远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三峡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佣金支付客户回单及对应的佣金增值税发票等;三峡集团公司提交的《三峡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跳单”是指委托人为了不向居间人支付或少支付报酬等,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跳过居间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在此过程中通过其他居间人达成交易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亚公司是否构成“跳单”;二、宏达世纪公司与三峡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三峡公司是否与中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三峡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中亚公司是否构成“跳单”。首先,宏达世纪公司与中亚公司签订的3份《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同时,本院对宏达世纪公司提交的其与三峡公司***、***的微信记录和其与中亚公司***的微信记录、看房视频及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前述证据能够反映宏达世纪公司在接受中亚公司委托后,依约对涉案房屋的出租信息进行推广,并多次向三峡公司介绍涉案房屋基本情况、出租条件等,并就租赁价格等进行多次磋商,同时,宏达世纪公司又将该承租信息及时告知中亚公司***,并与其就涉案房屋的租赁价格等内容进行沟通,并介绍、组织双方在涉案房屋见面,看房。上述证据,完整的反映了宏达世纪公司的居间过程,为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订约居间斡旋传达双方意思,为双方最终签约奠定了基础,而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宏达世纪公司居间期间的承租条件基本相符;其次,中亚公司提交的其与远行公司、三合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仅能证明涉案房屋出租信息是公开的,但不足以证明三峡公司获取的信息来源于上述两家公司;三、中亚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28日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该记录内容反映出三方(中亚公司、三峡公司、金诚远公司)在交流过程中,没有对价格等主要内容协商过程,仅是对签约细节上(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的磋商过程,而直接进入实体签约程序,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双方达成的租赁合同是在宏达世纪公司此前的居间服务基础上而达成的。中亚公司辩解该微信聊天群此前建立的,并非完整版,但未能提交此前的群聊内容。四、根据中亚公司提交的其与金诚远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佣金确认书》和中亚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从《委托协议》的内容上看,委托协议中未就佣金的标准进行约定,仅约定了双方另行签署佣金确认书。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从居间费用看,《佣金确认书》中虽约定佣金为165万元,但支付日期中还约定,如双方第一阶段租金完全履行后,中亚公司还要给付金诚远公司奖励165万元,因此,中亚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用并不低于宏达世纪公司收费标准,中亚公司此举也违背常理。综上,并结合中亚公司***的谈话录音,中亚公司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金诚远公司要求中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佣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标准未超出中亚公司实际租金标准,本院予以采纳,金额为:4713.59平方米×12元/天/平方米×365天÷12个月=1720460.35元,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三峡公司辩解***非其公司人员,但根据中亚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为三峡公司人员,代表三峡公司洽谈承租涉案房屋事宜,故其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宏达世纪公司与三峡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三峡公司是否与中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峡公司知晓涉案房源信息和承租涉案房屋虽与宏达世纪公司居间行为相关,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宏达世纪公司为三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基于中亚公司的委托。审理中,宏达世纪公司提交的《看房确认书》系***个人签署,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系三峡公司人员,并代表三峡公司,而《看房确认书》中委托方处为***,也非三峡公司。因此,《看房确认书》对三峡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宏达世纪公司要求三峡公司与中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三峡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三峡公司系独立法人,根据三峡集团公司提交的《三峡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可以证明三峡公司与三峡集团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三峡集团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故宏达世纪公司要求三峡集团公司与中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佣金)172046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7元,原告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0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2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