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6655号
原告: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三环南路55号A306。
法定代表人:赵柳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璐璐,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10号2幢2303C室。
法定代表人:王典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国,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
被告:三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路南侧A-04地块2#商业办公楼2层1单元-220。
法定代表人:江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之伦,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的(2021)京0114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该判决书第2页中书写的“原告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世纪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被告三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北京宏达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世纪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被告三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员 李保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