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楚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8930号
原告北京楚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公司)与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君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江、王天宇,被告三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之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楚天公司与三峡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现有证据,楚天公司的供货时间确实超过了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期限,亦超过了其后期出具函件中再次承诺的交货时间,应属违约行为,其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虽楚天公司主张并非其原因导致供货困难,但因三峡集团对此不予认可,楚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主张,故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纳。对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等相关规定,可见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本案中,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楚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违约金,楚天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并申请本院予以酌减,进而要求三峡集团给付多扣除的货款。对此,本院认为,一是采购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合同价款,虽三峡集团称楚天公司以后期出具函件以及双方签订说明文件的形式确认楚天公司同意按照1%每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但结合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后续文件中的约定内容,本院认为,上述文件均系针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明确,均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故本院可以在约定的范畴内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考量。二是采购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应系为督促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三峡集团未就楚天公司逾期供货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虽楚天公司并不因此免责,但可作为违约金予以酌减的因素。三是综合考量三峡集团的预期利益、楚天公司的违约情形等因素,本院认为楚天公司要求将违约金计算标准减少到日千分之一的主张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逾期天数,故本院依法将案涉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61 364元,故本院对楚天公司要求三峡公司给付货款中1 452 276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楚天公司要求三峡集团给付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节,因楚天公司系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有关违约金调整的主张,本院亦系依法进行酌减,故楚天公司要求三峡集团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三峡集团就Oracle数据库软件使用权许可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楚天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购买案涉项目标书,包括楚天公司在内的4家报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三峡集团提交了报价文件。2019年1月31日,三峡集团向楚天公司送达成交通知书,通知如下:“在2018年Oracle数据库软件使用许可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013-2018-FWJJ-0048)中,根据此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经评审,贵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人(成功金额:9 744 000元)。请在接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三峡分中心联系合同签订事宜”。 2019年3月14日,三峡集团发送电子邮件至楚天公司,邮件中载明:“经请求领导后回复如下:1、违约金同意买卖双方按照1‰/天计算,2、货期再延长1个月,共三个月。合同文本如附件,请审核反馈,我方将于明日上报集团审批合同”。 2019年3月28日,三峡集团向楚天公司发送了名为“关于尽快提交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的函”,函中载明:“感谢贵公司积极参与我公司2018年Oracle数据库软件使用权许可采购项目竞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公司不同意贵公司提出的修改合同违约条款等要求。二、请贵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17点前向我司递交履约担保,并在提交担保后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成交,报价担保不予退还,并降低贵公司在我公司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 2019年4月10日,三峡集团签收了楚天公司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并出具了银行保函签收单,签收单载明:“今收到楚天公司送来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出具履约保函正本一份”。 2019年4月15日,三峡集团致函楚天公司,请楚天公司于4月22日前与其签订合同。 2019年4月29日,三峡集团与楚天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02006的软件采购合同,主要载明:项目名称为2018年Oracle数据库软件使用权许可采购。1.合同书:(1)合同文件;(2)合同范围和文件;(3)合同软件产品和数量: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软件产品和数量详见合同软件产品交货批次及进度表;(4)合同金额:本合同项下币种为人民币。合同总金额为9 492 000元。2.合同条款:2.6合同支付:2.6.1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全部采用电汇方式(T/T)。2.6.2在软件使用权许可验收合格并提供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将全额货款汇到本合同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买方退还履约担保给卖方。2.7交货与交货验收:2.7.1交货时间与地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交付Oracle数据库及RAC选件使用权许可证明文件及Oracle客户服务识别号(CSI)。2.11违约责任:2.11.1买方与卖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11.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付合同货物,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逾期约定违约金。逾期约定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收取逾期合同货物价值的1%,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两个月后,卖方仍未能交货,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2.11.3应理解这里所指的约定违约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买方有权得到此约定违约金而不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证明,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减。2.11.4如果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则每迟付一天的约定违约金为买方应付未付金额的1‰。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10日,楚天公司向三峡集团出具说明函,函中主要载明:“楚天公司正在向ORACLE公司履行下单订货手续,预计2019年6月18日可以拿到CSI号并向贵司交付……因此特预估出较为准确的交付日期2019年6月18日,并严格执行违约条款愿意接受6日的违约金处罚,同时恳请贵司作出最终履约金额说明的盖章确认”。 2019年6月12日,三峡集团(买方)向楚天公司(卖方)签订名为“《2018年Oracle数据库软件使用权许可采购项目合同书》违约金支付方式说明”的文件,主要载明:“买方与卖方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201902006,按照原合同约定,卖方的最晚无违约交付日应为2019年6月13日。由于卖方原因,现卖方可确定延期至2019年6月19日交货。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因交货出现逾期,卖方按照原合同约定需支付买方逾期违约金伍拾陆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569520.00)。卖方向买方支付该笔违约金的方式为:在买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卖方合同金额玖佰肆拾玖万贰仟元整(9492000.00)中进行扣减。扣减后,买方实际支付卖方的合同金额为捌佰玖拾贰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8922480.00)。如卖方仍未在2019年6月19日当日(含之前)交货,买方仍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视卖方履约情况进一步追究卖方相应违约责任。同时买卖双方一致确认,依据原合同第2.6.4条,买方支付款项前,由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变更为实际结算金额。即若卖方于2019年6月19日交货,则开票总金额为:捌佰玖拾贰万贰仟肆佰捌拾元(8922480.00)。买卖双方共同盖章确认本说明”。 2019年7月1日,三峡集团(收货方)向楚天公司(交货方)出具了货物签收单,签收单中载明:“收货方按照双方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合同号:201902006)在2019年7月1日正式接收到收货方提供的与合同完全一致的产品”。 2019年7月3日,楚天公司向三峡集团发送名为“关于申请201902006合同付款和确认开票内容的函”,函中主要载明:楚天公司确认201902006合同最终付款金额为8 922 480元,同时请三峡集团确认开票内容,并称因Oracle公司原因造成供货困难,希望三峡集团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此次违约和付款。 2020年7月8日,三峡集团向楚天公司发送名为“关于‘楚天公司关于申请201902006合同付款和确认开票内容的函’的回函”,函中载明:“贵司与我司签订的《2018年Oracle数据库软件使用权许可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201902006,合同总额9 492 000元)已于2019年4月29日盖章生效。按照合同约定,卖方的最晚无违约交付日应为2019年6月13日,贵司实际交付日为2019年7月1日,逾期17天。按规定,卖方需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 613 640元。卖方向买方支付该笔违约金的方式为:买方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减,买方本次实际支付卖方的合同金额为柒佰捌拾柒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7878360.00)元。请贵司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办理财务手续。来函中的几点说明理由不充分,贵司与ORACLE的关系与我方无关,与我方相关事项,在之前的会议或函件中已经明确。采购文件对所有投标人对等一致,贵司投标时未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如贵司后期能提供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符合客观实际的相关材料证明,且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双方友好协商,经双方审批后,可酌情减免部分逾期违约金”。 诉讼中,楚天公司称因三峡集团与另三家参加投标的公司、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即上述Oracle公司)存在串通的嫌疑,且因另三家公司存在违反投标程序的行为,故楚天公司中标,导致楚天公司在后期履约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进而导致供货迟延,同时申请将合同约定的日1%的标准减少为日1‰计算17天作为违约金的数额,其就此提交说明复印件、通知截图、催促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邮件和迟延退还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录音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三峡集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称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载明交货时间、提交履约保函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且依据楚天公司投标时的报价文件亦明确确认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 以上事实,有楚天公司提交的成交通知书、邮件截图、函件、保函、签收单、录音等,三峡集团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竞争性谈判文件、接收单、邮件截图、函件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楚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 452 2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楚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323元,原告北京楚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93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 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裴悦君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