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某某、王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5016号 原告:武某某,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浩特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锡林浩特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某某、内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被告马某某、锡林浩特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武某某并非以个人身份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其主张的42679元并非个人劳务费,而是工程款。原告武某某带领施工队承包了案涉工程的同时,所签订的《干挂施工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量、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工程质量、质保金、文明施工等内容,原告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所设标的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次本案原告武某某所签订的《干挂施工合同》中对管辖做了明确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请求准予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干挂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节;协商和调节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为乌拉盖管理区兵团记忆馆建设项目外墙干挂石材。根据上述约定,合同施工地点为乌拉盖管理区,本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被告马某某、锡林浩特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马某某、锡林浩特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