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6419号 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48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4G347969986。 法定代表人孔夏。 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35947.9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被告每月尚欠的保安服务费为基数,自《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期的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7月、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对应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派遣保安员一人,保安员服务费分别按每人每月4800元、每人每月5000元计算,被告分别在每月的5日、7日之前将上月服务费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不支付保安服务费的,须按应付服务费总额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30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除***所欠服务费和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 原告主张其履行上述服务合同至2020年10月底,被告尚欠2019年2月服务费2228.6元、3月服务费4800元、4月服务费4800元、5月服务费4800元、6月服务费4800元、6月特保费300元、7月服务费2012.9元、8月服务费806.45元、9月服务费5000元、9月特保费4400元、10月服务费2000元,以上合计35947.95元。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考勤记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提供保安服务的情况。经查,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未有被告签字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原告已向被告对应开具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服务费的相应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服务费对应月份。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安保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依据原告陈述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认定原告提供保安服务至2019年9月份。原告主张其提供保安服务至2019年10月,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所提交的考勤记录亦未有被告确认,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服务费33947.95元。被告未依约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实际均为被告未依约支付服务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合并处理。鉴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及原告的实际损失,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年利率12%为标准,分别以2019年2月服务费2228.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以2019年3月服务费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5日起、以2019年4月服务费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5日起、以2019年5月服务费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以2019年6月服务费及特保费5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以2019年7月服务费2012.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以2019年8月服务费806.4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以2019年9月服务费及特保费9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7日起,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33947.95元;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年利率12%为标准,分别以2228.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以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5日起、以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5日起、以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以5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以2012.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以806.4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9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7日起,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5元,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承担476元。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7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周    彤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自动履行提示: 因债权人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