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蔓利珠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04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48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蔓利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2099号水贝工业区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015X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蔓利珠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6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详见本案《查封期限通知书》,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