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483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2)粤0306执保142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其义务,故对上述财产予以解冻、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