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7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483M。
法定代表人:陈中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2021)粤0306民初2010号并未生效,此案并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陈沁寰
审判员  金圣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