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熙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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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730号
原告:杭州熙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79号国泰科技大厦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灵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雅斌,浙江中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敏。
原告杭州熙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熙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兰千卉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