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4927号
原告: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侨兴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舒彬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潜******1号。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舒彬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