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2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侨兴街11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冻结并划拨了其银行存款,但不足额,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波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罗晓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万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