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9006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侨兴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郓城县川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街道西门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川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万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