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22执保88号
***、张秀娥、刘永森、林雄兵、谢彩虹、易树华、张育嫦、张东明、吴玉梅、张富安、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张秀娥、刘永森、林雄兵、谢彩虹、易树华、张育嫦、张东明、吴玉梅、张富安与被申请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0)粤0222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17×××2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20388.71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6日;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门东门支行57×××5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445.68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20342900600×××5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937.5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优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碧桂园支行44×××1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25.55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
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2020)粤0222执保88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