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702民初5136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5.90元,减半收取计1227.9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官***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