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81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荣顺大厦13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福寿中路69号新天地广场商业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首府小区5号楼1303室。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燎原路9号丽岛花园17座903单元。
原告***与被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6年4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