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81民初607号
原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福寿中路69号新天地广场商业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荣顺大厦13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6年4月13日,原告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同日,原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荣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