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937号
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535238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110779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申请人: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016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