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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937号之一 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535238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110779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016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1元,减半收取计4265.5元,由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