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9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5352386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110779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申请人: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016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赣0323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新鸿利瓷业有限公司、**、江西佳鸿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赣0323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