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6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

被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光欣。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王大一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