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207号
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
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善国。
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
审判员  潘 威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