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55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8号创星汇科技园D栋5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