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2331号
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硚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