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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2331号 原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硚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