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804号
原告: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
被告:武汉市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皮某。
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