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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公司与武汉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804号 原告: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 被告:武汉市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皮某。 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