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227号
原告:***,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1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