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6473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数码港E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B2层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湖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预交,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