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024号
原告: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51号多浪之韵小区1号楼1单元1703室。
法定代表人:麻秀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北路新农世纪城1号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燕,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新疆恒硕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