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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岑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303民初3348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王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岑某某,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岑某某、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某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岑某某、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1558.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许某某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岑某某、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81558.2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7.79元,由申请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