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0253号
原告: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负责人:***。
被告: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青岛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4722元,由原告江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