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85民初10536号
原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梅花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工程公司)、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姜山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安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润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4043117.27元,并支付利息和诉讼费;2.判令姜山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14043117.27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2017年7月,我公司施工吉安工程公司总包的姜山建投公司的“莱西市姜山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组织施工,于2017年7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14日完工,2017年12月7日验收合格。期间吉安工程公司陆续付款,截止到2024年7月11日,吉安工程公司仍欠工程款14043117.27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吉安工程公司辩称,天润工程公司所诉属实。因姜山建投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我方无法支付,恳请法院判决姜山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
姜山建投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没有欠付款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日,姜山建投公司(发包方)与吉安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姜山建投公司将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发包给吉安工程公司,合同总金额55899530.12元,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承包。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质量保证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姜山建投公司与吉安工程公司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2017年7月1日,吉安工程公司(甲方)与天润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二、承包作业范围2.1承包范围:陈家庄、东虎埠岭、岭西头村、东仰岚岭、葛岭二村、葛岭三村、葛岭一村、北仰岚岭、诵家庄村、东李权村、西李权村、蒲湾岭村、仰岚村、黄家庄村、全家屯二村、全家屯一村、西南众水村17个村庄。2.2承包工作内容:上述17个村庄内管线以及加压泵站工程、村外主管线含后期变更签证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有的施工内容。…三、工期3.1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7月1日…3.2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2月27日…四、质量及安全4.1质量标准:合格,创优要求:无。五、合同价格:5.1签约合同价为:工程总价19189483.13元,其中不含税价18630566.15元,增值税税率3%。5.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六、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验收合格工程付至80%。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付至97%,3%作为质保金暂留。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剩余质保金。…吉安工程公司与天润工程公司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2017年12月7日,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竣工验收组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设计和完成情况…(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项目法人: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质量检测单位:青岛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施工单位: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四)工程施工过程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2017年7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14日完工。…二、工程验收及鉴定情况该工程经青岛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外观质量较好,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和规范标准。工程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了项目法人完工验收。三、工程质量该工程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3个分部工程、349个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四、审计工程尚未进行审计。…六、验收结论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质量合格,落实“三制”及合同管理,工程运行后,能够发挥效益。经验收组成员讨论,原则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12月29日,山东广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广义咨文[2018]3203《关于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审定竣工结算总价为65030214.8元。姜山建投公司与吉安工程公司分别在结算报告上加盖公章。
2018年2月1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2018年2月9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00元;2018年2月13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2018年5月23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2018年6月19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9年1月8日,姜山建投公司向临沂市亚翔水表有限公司支付水表款49517.02元;2018年1月19日,姜山建投公司向临沂市亚翔水表有限公司支付水表款940823.48元;2019年6月26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2019年9月11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0年3月3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0536000元;2020年3月6日,姜山建投公司向吉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874.8元,合计65030215.3元。
2020年3月6日,吉安工程公司向青岛华莱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分两笔共计转账5000000元,备注:借款;2020年3月12日,吉安工程公司向青岛华莱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转账15000000元,备注:借款。诉讼中,姜山建投公司认可该20000000元系其让吉安工程公司退回的案涉工程款。
2024年7月19日,吉安工程公司(甲方)与天润工程公司(乙方)签订《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工程结算确认书》,内容如下: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完成莱西市姜山镇自来水巩固提升工程施工项目其中的陈家庄、东虎埠岭、岭西头村、东仰岚岭、葛岭二村、葛岭三村、葛岭一村、北仰岚岭、诵家庄村、东李权村、西李权村、蒲湾岭村、仰岚村、黄家庄村、全家屯二村、全家屯一村、西南众水村17个村庄施工,工程已竣工并完成审计。本工程审计后工程总造价为65030214.8元,其中乙方完成项目工程造价为19189483.13元。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24年7月19日,本项目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4043117.27元。吉安工程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天润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在结算确认书上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姜山建投公司与吉安工程公司签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故,本案中吉安工程公司与天润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017年12月7日,案涉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即双方即使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即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年的时间返还质保金。案涉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7日竣工验收,即最长于2019年12月7日质保期满。2018年12月29日,案涉项目工程经审计竣工结算总价为65030214.8元。2024年7月19日,吉安工程公司与天润工程公司确认工程项目结算价为19189483.13元,尚欠14043117.27元未付。因质保期早于结算期到期,故吉安工程公司应于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将工程款付至100%。天润工程公司据此请求吉安工程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4043117.2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吉安工程公司与天润工程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天润工程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姜山建投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2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14043117.27元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基于上文分析,利息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计算,即以14043117.27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天润工程公司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43117.27元;
二、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以14043117.27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2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043117.27元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四、驳回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29元,由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