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647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威海东路80-1号。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梅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龙口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望***441号。身份证号码:3702851981********。 被告: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住所地莱西市天津路长安都会26-1号。 经营者:***,该工程队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阳公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汇丰源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润公司、***、汇丰源工程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8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昌阳公司、天润公司将莱西市部分乡镇的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发包给***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汇丰源工程队。原告受雇于***做小工工作,日工资180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20**年工资人民币18110元(壹万捌仟壹佰壹拾元整)最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812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昌阳公司辩称,原告与***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我司无关,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我司主张工资,案涉工程涉及市政公寓、***,都未进行结算时,工程款的数额以及是否欠付工程款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据我公司单方结算,尚欠10647.235元,该款项如要支付,也是直接支付给汇丰源工程队。 天润公司、***、汇丰源工程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以汇丰源工程队的名义从天润公司处承包“莱西市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劳务,工程地点日庄镇东莪兰**、西莪兰**等,由***雇佣原告等人员施工。同时,***以汇丰源工程队的名义从昌阳公司处承包市政公寓小区、望城街道***自来水改造工程的劳务,由***雇佣原告等人员施工。另,***还承包了其他公司发包的自来水改造工程。 施工结束后,***对原告的工资进行结算,于2021年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20**年工资人民币18110元(壹万捌仟壹佰壹拾元整)最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2021年2月28日”。 因***未按照约定时间付给原告工资,原告等人开始上访。 经有关部门调解,其他公司从***承包的自来水改造工程中,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其中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720元、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440元、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314.6元、天润公司支付原告270元、昌阳公司支付原告4500元,剩余5865.4元未付。 诉讼中,天润公司认可尚欠***工程款6000元,并按比例支付给原告573.42元,***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认可天润公司的欠款数额,同意按比例付给原告工资,并通过微信予以确认分配方案。天润公司支付此款后,***尚欠原告工资5291.98元。 庭审时,原告提供:1、***在本院调解该案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尚欠******工程款68123.50元,***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认可;2、***提供的2021年市政公寓的工程结算表载明工程款为109641.8元。 昌阳公司提供:1、工程承包合同,证明***以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的名义与昌阳公司在2020年4月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市政公寓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造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造价的95%,余5%工程款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保修期一年……”;2、***二份,证明汇丰源工程队承包昌阳公司在***、市政公寓的自来水入户、改造工程,欠***在***工资3600元、在市政公寓工资5400元,因***无法联系,昌阳公司代***支付***等8人50%的工资,剩余部分***等将通过起诉的方式向***追偿,并承诺不再上访;3、工程工资表二份,证明***已经签字从昌阳公司领取***工资1800元、市政公寓工程工资2700元(***共付原告等人款项合计11120元、市政公寓共付原告等人款项31160元);4、市政公寓工程结算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三张、青岛银行转账记录三张,证明***在承包市政公寓工程中,工程款为97900.1元,已经付款97900元;5、***工程结算表复印件,证明***在承包***工程中,工程款为79243.5元;6、亏损材料计算表复印件1份、市政公寓亏损材料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后塔工程***应付款79243.50元,扣除2021年12月24日付的工人工资42280元、后塔工程亏损材料10078.62元、市政公寓亏损材料15402.645元、安全防护用品835元,目前未付款项为10647.235元。原告质证称,昌阳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不予认可。 天润公司提供:1、***,证明***在承包天润公司的东、西莪兰**工程中,***共计工资540元。因***无法联系,天润公司代***支付***等8人50%的工资,剩余部分***等将通过起诉的方式向***追偿,并承诺不再上访;2、工程工资表,证明***已经签字从天润公司领取工资270元。 另查明,汇丰源工程队是***于2019年9月12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管道安装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普通道路硬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等。 天润公司**所欠***所有工程款后,***撤回对天润公司的起诉。 后昌阳公司付给原告劳务费4500元,原告撤回对昌阳公司的起诉。昌阳公司**此款后,***尚欠***劳务费791.9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以汇丰源工程队的名义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所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所欠劳务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汇丰源工程队是***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应该与汇丰源工程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天润公司、昌阳公司**所欠***所有工程款后,***撤回对天润公司、昌阳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汇丰源工程队未到庭质证和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劳务费791.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