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民初88号
原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67828167C,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扬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