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8530号 原告: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814491593。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 2025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28530号原告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宏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