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1109号
申请人: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城阳区棘**街道老河南头村钢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41140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8元万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