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5513号
原告:青岛金万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保***银高速路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5032523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金万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青岛金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金万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