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1246号
原告:绵阳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邦(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邦(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园区金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绵阳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计985.5元,由绵阳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