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03民初707号
原告奚某,住兴城市。
被告辽宁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某。
原告奚某诉被告辽宁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奚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