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奚某与辽宁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03民初707号 原告奚某,住兴城市。 被告辽宁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某。 原告奚某诉被告辽宁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奚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