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于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和线下查询后,发现有部分存款已经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