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覃 穗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