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2239号
原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温州大厦2幢1702室17层东起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BNH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善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