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嘉兴龙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2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钮扣路6号5幢。
被执行人:嘉兴龙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月河花园商办楼4号B幢办公房110、111号1-2层225室。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孙菜园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龙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嘉兴龙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执行人嘉兴龙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现因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21执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