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414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垣新区68号15号楼2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中庄路56号。 负责人:***,该工务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工务段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 **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款项605000元,并以6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在本案胜诉后依法由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原告预交的诉讼***退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8年,***圣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哈木铁路冻土路基热棒安装项目施工协议》,约定由***圣友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哈木铁路K123、K88、K49段的冻土路基热棒安装项目,项目计划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5月30日。协议价款1305000元,竣工验收后以合同价结算项目费用等其他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圣友工程有限公司即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仅于2019年7月22日、2020年1月6日分别向***圣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合同价款500000元、200000元,剩余605000元至今未付。***圣友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开具1305000元增值税发票,并多次催告,但被告拒不支付其剩余款项。另,***圣友工程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原告系该公司一人股东;现该公司已注销,因此原告有权作为该公司***继人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圣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案涉合同项下的安装义务已经完成,被告亦应当按约足额向***圣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现被告仅支付了7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遂形成本案争议。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劳务合同纠纷,是铁路附属设施维修方面的劳务争议,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哈木铁路冻土路基热棒安装项目施工协议》中约定的承包内容为哈木铁路K123、K88、K49段的冻土路基热棒安装项目,原告所诉款项为该协议约定的项目价款。故本案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