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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3民初554号 原告: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巍山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