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691民初572号
原告:***,男,汉族,1944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空港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4937599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F496592781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该公司理赔员工。
原告***与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84.15元、护理费705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21164.5元、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48983.4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晚18时左右在被告单位乘坐自动扶梯时摔倒在地,被送至烟台业达医院,后原告经治疗出院。经鉴定,原告***因伤致胸腰部损伤构成十级残,伤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438元。
二、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后,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向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全额赔付上述30438元。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