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烟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崔良基肉鸡饲养场、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1202号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肉鸡饲养场,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崔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4MA3D9W5L4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空港2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49375998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肉鸡饲养场与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因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肉鸡饲养场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