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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6932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